交警部门提醒: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及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未达到报废标准、已经无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也应送至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对于车辆在异地无法驶回的机动车,需要办理注销的,可以将机动车送交至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对于车辆因各种原因已经灭失,无法正常送交报废库的,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灭失书面承诺书申请注销,无法提供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在灭失承诺书上一并承诺。对于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学法减分等相关车驾管业务将受到限制。
同时,提醒我市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货运、校车、危险品运输企业,请尽快到所属辖区大队进行备案注册,对于企业已经注销的单位,要及时将车辆转移到实际所有人名下。在此也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买卖二手车时,要在交易后的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交警支队现将车辆明细公示,请车主及时办理车辆检验、车辆注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