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阴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4年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榆山街道、锦水街道及安城镇全部区域。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机关办公场所;
(二) 文物保护单位;
(三)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 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 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决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政府发布公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