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子与人发生关系后称被强奸

社会热点2024-02-26 12:00:59未知

未成年女子与人发生关系后称被强奸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三起“加强刑事检察监督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防冤止错,监督办理王某甲等三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


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最高检

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共谋,由王某甲、王某乙冒充李某某的成年亲属,由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到酒吧等场所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再由王某甲、王某乙以此要挟向男方索要财物。王某甲三人采用此种犯罪方式共诬告陷害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导致其中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并对4名被害人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非法获取赃款8.7万元。

2021年10月31日,李某某向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称被孙某某强奸,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对孙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发现自称李某某姑姑的王某甲,立案后曾与王某乙一起主动与孙某某家属联系,称如能赔偿即可出具谅解书并去派出所撤案,该举动违背常理。

由于本案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邀请文峰区检察院就案件下一步侦办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文峰区检察院经提前审查、分析在案证据材料并与办案人员交流会商,向高新分局提出以三人关系为突破口,围绕三人户籍信息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进一步侦查取证的建议。

在查明李某某和王某甲并非亲属关系后,检警机关进一步加强研判会商,认为三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决定改变侦查方向。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甲等人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并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将三人抓获,同时对孙某某撤销案件,解除强制措施。

王某甲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立案后,文峰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经研判,认为三人可能在禅城区也曾实施类似犯罪。文峰区检察院依托检察机关异地协作机制向禅城区检察院发出提示,禅城区检察院借助检警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在当地警务平台中发现李某某被抓获前在禅城区也曾报案被强奸。

综合以上情况,文峰区检察院认为三人具有明显的套路化、流窜性作案特点,遂建议高新分局以三人共同活动轨迹为线索,在全国范围展开侦查,最终查明王某甲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四川省遂宁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实施8起诬告陷害犯罪。其中4起随之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3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向异地检警机关通报案情、移送证据材料,3名已被立案侦查的被害人被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避免了冤错案件发生。

2023年1月17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切实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本案中,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经对某性侵案提前介入审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并加强会商指导,督促推动公安机关撤销对原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立案,改变侦查方向、重新调查取证,查明原案控告人王某甲等三人系以被性侵为由,诬告陷害他人并借此索要财物的犯罪事实,最终查明该三人还在其他多个省份实施8起诬告陷害犯罪。经向异地检警机关通报案情、移送相关材料,三名已被立案侦查的被害人被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避免了冤错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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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男方辩称无实质性性关系,女孩母亲独家回应称男方家人太强势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2月26日将二审开庭,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甄女士将首次作为公民辩护人参与阅卷和庭审。此前,甄女士和辩护律师正式向阳高县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披露了案情关键细节称两人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近日女方母亲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了案发当天女方的经历,称本来是喜事好事,但男方家人太强势。

有鉴于此案的广泛关注性和典型意义,相关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探讨。

【上诉状披露】

男子称双方交往3个多月,

曾多次到婚房有亲密行为,

“当日双方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2023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27岁席某某和24岁女子在阳高县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甄女士夫妇还承诺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图为双方签下的订婚收彩礼协议

5月2日,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关系”。5月5日,甄女士的儿子席某某涉嫌强奸被警方带走立案调查,后被刑拘。6月被起诉到阳高县法院,8月开庭,12月25日一审被以强奸罪判刑3年。

日前,甄女士告诉记者,作为刑事案件的公民辩护人,她已基本完成阅卷,“大概看了全部,但不允许复制,要全记住太难了,两个人的口供完全不一样。”

上诉状中披露,在订婚前,男女双方3个月的交往期间,两人感情深厚甜蜜,曾实施亲嘴、搂抱、触摸等亲密行为。目前,婚房内仍保留不少女方的个人衣物,比如文胸、袜子,还有发卡等。

甄女士称,按儿子的说法,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从案卷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女孩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侵犯,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行为。

甄女士表示,女孩在卷宗中说,事发过程中她一只手被按着,没有其他殴打和威胁行为;事后在医院体检显示处女膜完整。

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

上诉人的这一供述内容与女方身体检查鉴定意见完全相符。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席某某的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采集完以后,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鉴定,并没有检出被告人的精斑成分,只是在床单上发现了精斑。



图为案发现场

对此,甄女士认为,这也有可能是陈旧性的精斑。“5月2号发生关系,5月5号警察拿走的床单,5月5号我儿子被拘留。”

女孩母亲回应

“一切交给法律,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近日,女孩的母亲向记者证实,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开庭宣判当日,母女俩均未参加。

“从报案录取信息,我们一直没去过法院,因为一切都交给法律了,宣判后法院通知了我们。咱们有理在那,不用请律师,我认为法律是公正的,我相信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女孩妈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这个判决结果不是他们(男方)不满意吗?我们接受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传的说我女儿结婚了,骗婚、诈骗等等,法院都调查了,这都是谣言。”

受访中,女孩母亲详细说明了案发当天,她为什么会最终报案。

“5月1号订婚,当天晚上席某某还和我们一起吃晚饭,孩子们也是在饭店里请的我;5月2号回门,我们这里习俗是请女婿吃饭。回门宴后,两人把我送回来,席说要交他们楼房的水电费,我说那去吧,两孩子来来往往挺好的。”

“5月2号下午6点多,我做好晚饭给我女儿打电话,让她回来吃饭,一打电话,我女儿伤心地嚎啕大哭,告我说‘妈,我让席某某强暴了。’



图为两人乘电梯时的监控画面

案发后,席某某开车送她女儿回家,把她女儿的手机夺走,“这时候他把她的手机还给我女儿,他把我女儿强制着,她身不由己。”

女孩母亲表示:“我们忙活招待客人,我们家那时候亲戚还很多,她几个哥哥都在,我害怕女儿这么一哭,怕家里吵着闹,我就安慰她说别哭。”

“我就在门外等着接待他俩,没敢让他们进屋,我就怕她哥哥冲动不是。他们来后,我就上了席的车,开到我们这里一个驾校,我说别叫别人听到了笑话,我说咱们聊一聊。”

没无理取闹

“当时看孩子态度挺好”,否则就直接报警

当时母女俩和席就在车上说事,“我也知道他的车上有记录仪,记录仪里也有我给我女儿打电话,她大哭的录音。他在前排,我们在后排,他下车开门说下来说吧,他说他回去跟父母商量,把那一部分彩礼给拿过来。他已经把她强暴了,给她个名分。”

女孩母亲解释称:“一共是18.8万的彩礼钱,订婚时给了10万,男方承诺结婚后还有8.8万,包括结婚的金首饰。我当时看孩子(席某某)态度还是挺好的,他是孩子,我们是过来人,毕竟订婚了嘛,我说不订婚的话,这没得说,或者走法律(解决),或者当时激动揍他一顿。”

“孩子说这话了,我还能说啥呢,不是这孩子说这话了,我就直接报警了。我说订婚了,你也把她强暴了,我说你给她个名分,我说刚订婚,如果说有这个钱的话,就把这个钱给了,去领结婚证去,如果没有的话,你就也领结婚证,你房本上给她加个名字,这个钱也不着急。这都是他们家订婚前的承诺。我也没说是无理取闹,趁机瞎说瞎要,我女儿也没要过,这都是席某某承诺的,既然已经把她那样了,我说我也不想怎么样,你给她个名分就行,有好日子就举行婚礼。”

女方认为被骗

他们男方家理直气壮称“订婚了不叫强暴”

女孩母亲告诉记者,“打从那以后,这孩子就蒸发了,一联系,他的手机就被他家人拿着。他们家人就是在骗,在公安局,他妈妈还写的保证书,在婚介所也是写的保证书。

女孩母亲表示,双方家庭再没有协商解决的可能,“因为我对他们家失去了信任。当晚,他说回去商量,让家人给我打电话,把那一部分彩礼钱给了,准备结婚嘛,这不挺好的吗?我迟迟等不来他家人的回应,晚上10点多,我女儿一直哭,我也伤心、心疼,我就联系他们家,人家说孩子回来说了,把孩子吓得,人家说这是正常的,就这样,说他们听了车上记录仪的录音。我一听人家说记录仪,我就觉得他们心术不正。我一想,人家理直气壮就不打算解决。我说你觉得强暴这是正常的吗?人家说订婚了不叫强暴,我说为什么有订婚和结婚,那样做是不合法的,我女儿也没有义务,我说订婚了,不是结婚了,订婚了就理所应该那样做吗?我说正常的是,你等结婚前把那另一部分彩礼钱付了,再领结婚证。”

女孩母亲感觉受气,“我说你们再横七竖八的,人家欺骗、欺负我们孤儿寡母。我说我这边包容了,孩子也回去了,一般的家长按说应该带孩子来我家看望安慰一下我的女儿。我问人家怎么办,登记结婚,把后部分彩礼给了,人家答复说那是明年。我说那说的是明年,你孩子现在把事情做了,那有了孩子咋办呢?人家说已经付10万了,我说是是是,非是非,既然把我女儿怎么了,就应该承担起责任。我说你们有钱,就钱说话,没钱了就把房本上添个名字也行。不管怎么样,总得给她个名分,我这要求不算过分吧,人家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我说那怎么办呢?人家最后说法院见。他们结果是把人强暴了,把人欺骗了,啥也不管了。”

称男方没个好态度

孩子有错了多包容,但不代表没有触犯法律

女孩母亲认为男方家教成问题,“我认为我们作为大人,孩子有错了多包容也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代表你没有触犯法律,为什么一家人不能相互包容呢?从法律上说,咱们已经订婚了,可以从宽处理,不管我女儿受多大刺激,咱们安慰一下咱们自己的孩子,我想他们把他们的儿子说一说,教育教育,就是将来结婚也不是这样强迫的,那样能过上日子吗?结果没想到会是这样。”

如果当初协商,换一种处理方式,可能就不是今天这个结局。“打从那件事发生后,他们全家连个好态度都没有,但凡有个好态度事情都不至于这样。不是他们家人那么强势,这是喜事,是好事。”

女孩情绪失控

得知判决结果又哭又闹,称再也不找对象了

这位母亲承认,她的女儿如今变得神情恍惚,“我女儿现在哭笑无常,有时候发呆,一天不说话,她想大声叫就叫起来,以泪洗面。”

母亲牵挂女儿,极度忧虑,“她知道这个判决结果又哭又闹得不行,所以开庭,我也不敢让她去,担心她承受不住。我说人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就好。孩子现在也有人劝慰,说总有当媳妇的一天,但孩子现在就不想,她说‘我再也不找了。’

这位母亲告诉记者,席某某和女儿的关系彻底终结,“看清一切了,如今两人还能有可能吗?所以要想开启新生活,不是咱们说说那么简单。”

“她还上什么班,她就是找同学出去溜达,有时候跟她哥哥在一起,哥哥劝慰,别人说话她也不想听。她那么个情绪,谁能接受的了啊!”

对于退还彩礼,女孩母亲表示:“他们还想二审嘛,等事情风平浪静了,再说这个,我们原来也没打算要这个东西,不是咱的咱也不要。”

【律师说法】

订婚即可强暴是错误认识,

即便不构成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制猥亵

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订婚即可强暴是错误的认识。

“具体到本案,虽然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未检出被告人的精斑,但是这不能就此定论其未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目前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打开,所以无法核实席某某第一次讯问时的口供,若口供中承认了当事人下体插入,同样可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赵良善解释,即使目前被告人的口供无法证明其下体插入,但是可证明其目的是强暴女方,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女方的反抗导致其恐慌等)而未得逞,其同样构成犯罪,可认定为强奸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良善指出,即使目前被告人的口供以及物证均无法证明其下体插入,但可证明其强制搂抱、或下体蹭触女方下体,那么被告人同样构成犯罪,只不过是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说法】

防止婚姻被“彩礼”算计物化,

即便强奸罪名成立也可考虑免于刑罚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受访指出,一审作出强奸罪判决,阳高县法院审判长通过媒体进行了判后答疑。有鉴于席某某不服判决已经上诉,其强奸罪名是否成立,因双方各执一词,只能依据性关系发生前后的双方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背后与双方年龄、社会阅历、智力水平相适应的认知能力来予以确定。

万淼焱表示,婚姻的前提是两情相悦、相互尊重、你情我愿,但若夹杂了太多的“提防”“算计”,本就是将婚姻进行物化。结合女方家在报案后仍然提出加房本结婚便可撤回刑事控告的意思表示,本案应属即便罪名成立,也属“社会危害性小”,可免于刑事处罚的范畴。

本文标签: 强奸  犯罪  立案  侦查  陷害罪  检察院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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