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会热点2023-11-16 13:32:44未知

江苏省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政办发〔2019〕71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政策

  (一)企业职工培训

  1. 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 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外省贫困劳动力、我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4. 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 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

  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补贴政策

  1.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补贴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并适当提高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农民工相应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其中,提高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的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适当提高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补贴标准。

  4. 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二、补贴资金申请

  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可参照就业补助资金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专项管理要求执行。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申请程序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由用工企业申请补贴。

  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不包括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培训),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对参加培训的符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个人不垫付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对参加培训的需缴纳培训费用的参训人员,劳动者个人可以向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也可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申请。

  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程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按《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9〕177号)执行。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由参赛职工个人向工作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

  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申请表(各地自制、下同)、参训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和花名册、证书复印件(网上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资料;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还需提供培训机构信息等资料;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领协议等。劳动者个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和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补贴除外)等资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各地确定。

  (三)资金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名称和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账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资金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地区的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地要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防止出现同一补贴项目多渠道重复申领现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精简补贴证明材料,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各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报告。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回。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四、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发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和职业(工种)目录,并根据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各地开发并实施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特色培训项目。

  (二)各地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且未领取相应补贴的,可采取补申报方式申领补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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