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是指对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以下为相关规定:
1、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在省本级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3、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4、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7、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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