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超过100%缴费的超出以上缴费部分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
在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下同)且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申请补贴之前进行过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即城镇“4050”人员(2023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4.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
5.失业的城镇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城镇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
10.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
在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