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未满14周岁怀孕,就诊时医院系统将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

社会热点2023-03-26 21:07:27佚名

江苏淮安:未满14周岁怀孕,就诊时医院系统将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武星如)据江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江苏淮安市检察院联合市卫健委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中,增设强制报告“红橙黄”三色预警功能。当未满14周岁女孩登记入院后,如果有妊娠怀孕情况,系统就会自动跳出红色预警,提醒接诊医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报告,同时通过强制报告平台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避免出现医生不知道向谁报告、如何报告、不敢报告等问题。


医院 资料图

此外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检索发现,江苏宜兴也将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嵌入到医院诊疗系统中,当接诊医生录入未成年人受侵害等情况时,系统会跳出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界面,提示接诊医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江苏连云港在全市医院诊疗系统嵌入“强制报告提醒程序”,对诊疗中发现的性侵害线索弹窗提醒,并将病例一键备案至医院法务部门,经初审后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面对可能存在的未成年人侵害行为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整个医疗界应当积极地配合提供线索,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环节。”3月26日,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接受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建设强制报告平台,将提醒程序嵌入电子病历系统,应该说是一种程序上的完善,解决的是医生遇到疑似未成年人侵害情况后如何报告、向谁报告等问题。”

但邓利强同时也指出,医院诊疗系统接入提醒程序后,非特定人员的信息保护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除了可能遭受侵害的未成年患者,其他患者的病历信息是否也会被获取和管理?如何保护这些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只有这些问题明确了,才能进一步考虑这种措施是否值得推广。”

医生通过平台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当事人或其家属是否有必要知情?邓利强指出,如果医生能够确认该未成年患者有遭受侵害的迹象,法律要求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强制报告,这是一种法律层面规定了的社会责任,与个人的知情权关系不大,未必一定要征得本人同意。

延伸阅读:

"报警就杀了你" 12岁男孩多次性侵同岁"小姨"被免于刑责



某社区进行矫正教育

重庆市某郊区,一名男孩在2020-2021年间,对寄养在家中的“小姨”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首次侵犯行为发生时,两人甚至未满12岁。

2021年5月28日,女孩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后,因男孩未满14周岁,当地公安局向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男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事后,受害女孩转到重庆市区上学,男孩则回到原学校继续读书。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提到,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中,强奸罪的嫌疑人数居第三位,有7591人,占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10%左右。

2023年3月,最高检在“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近5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此类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执业以来,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接触过一些涉未成年的性侵案。她提到,侵害发生后,被害人除了身体上的创伤,还往往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如果加害人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则尚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也是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按照国内法律体系,这些孩子需要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专门矫治教育却时常‘缺位’。”

鲁涵讲述小妹遭遇



“噩梦”

“他对我做了‘少儿不宜’的事情”,2021年5月26日中午,鲁涵接到一个电话,是小妹的声音。

12岁的小妹因患先天脑瘫,说话有些口齿不清,大意是,她被打了耳光,还被摸了身体。

小妹口中的“他”是表姐的儿子张川川,和小妹年龄相仿。

意识到小妹可能遭遇猥亵,鲁涵和弟弟当即买票往老家赶,路上,表姐发来消息,“发生这样的事,我没脸见你们了,但还好没发生‘最坏的事情’”。

鲁涵和弟弟在重庆市区工作,母亲去世后,小妹被在外打工的父亲带在身边。考虑到父亲年老身体不好,照顾妹妹不方便,2017年,她将小妹接到市区的家里,由她和小三岁的弟弟共同抚养。

经过一年的复健,小妹基本可以做到生活自理。鲁涵和弟弟跑了重庆的几家学校,校方均以她和弟弟不是小妹的法定监护人为由,拒绝了小妹的入学申请。2018年,鲁涵和弟弟将小妹送回户籍地上学,每月向表姐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委托她照顾小妹的生活。

“噩梦”就是从那时开始的。

小妹告诉鲁涵,在表姐家寄住期间,张川川多次打骂威胁她,并对她实施性侵行为。由于害怕,小妹一直不敢告诉家长,对方甚至扬言,“如果你报警,等长大了也要找到你,杀了你。”

5月26日,张川川再次侵犯她,小妹在反抗过程中被打了一巴掌,到学校借同学的电话手表向姐姐求救。

讲述过程中,小妹不时看向鲁涵。鲁涵知道,小妹是担心她生气,偷偷观察她的表情,“我告诉她,这不是你的错。”

事发后表姐向鲁涵透露,之前曾发现儿子摸小妹的身体,当时把儿子打了一顿。鲁涵质问表姐,“如果你当时就告诉我,我们立即会把孩子接走,就不会发生这种事。”表姐承诺,会负责小妹的治疗费。

回到市区,鲁涵问了小妹具体的经过,才发现事情不只是猥亵那么简单,小妹寄住期间,张川川多次强行与小妹发生了性行为。她带着小妹到医院验伤,医生告诉她,这种情况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报警,才能进行伤情鉴定。

5月28日,鲁涵和弟弟带小妹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帮她们联系了案发当地公安局。录口供时,小妹表现得很平静,鲁涵则边听边哭。后来,鲁涵在张川川的询问记录中看到,仅他本人承认的侵犯,就有8次。

6月1日,鲁涵收到了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因张川川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该案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儿童遭遇性侵后,会有部分家长不愿意报警,低于14岁的施害者大部分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图片来自网络 )‍‍



他有没有被抓起来?‍‍‍‍‍‍‍‍‍‍

“他有没有被抓起来?”报警后的某一天,小妹突然问鲁涵。

小妹的发问让鲁涵不知如何回答,“我不能撒谎说他被抓起来了,也不敢告诉她,他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沉默几秒后她告诉妹妹,总有一天他会被抓起来的。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啸虎告诉深一度记者,张川川作案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但我国刑法规定,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张川川当时未满14岁,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因为小妹的事情,鲁涵开始关注同类型的案例。她发现,以往很多低龄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案子,加害方由于年龄小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有的被送去收容教养或是转到工读学校;而据鲁涵所知,事发后张川川回到原学校读书,生活很快回归正常。

鲁涵在网上看到,2021年3月,成都市金牛区发生过一起13岁男孩猥亵女童事件。一男孩在小区内多个位置,对几名女童作出搂抱、按压等动作。事后,小区内多名家长称,发现自己的孩子也被该男孩猥亵过。

这件事就发生在范啸虎律师居住的小区。男孩后来被带到公安机关调查,但因未满14岁,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上的惩罚。事发后,男童和家长并没有向小区居民道歉,也未听说有关部门对男孩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

范啸虎说,根据刑法,12-14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类犯罪需要视情况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实社会中,这个年龄段未成年人普遍性身心早熟,体格增长快,已经具备了性意识,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高发,但性侵类犯罪却被法律忽略。在法律实践中,也有人会抓住这个漏洞去展开辩护,“如果一个12-14岁的未成年人以强奸为目的,致人死亡或重伤,司法机关以强奸罪追诉的话。施害的未成年人可能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应当将12-14岁未成年人强奸行为纳入刑法惩处范围之内。

类似的低龄未成年人性侵案也曾发生在香港地区。不同的是,如果一个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主观故意犯性侵罪,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定,其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2010年9月,香港东区医院发生一名13岁男童与一名女童性交的案件。按照香港《少年犯条例》,如果控方有确切证据证明,10-14岁儿童在犯罪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涉案儿童便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当时普通法推定,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这项推定源自罗马法,根据罗马法,如相关司法程序涉及青春期问题,法庭会视14岁青春期的开始年龄。因此,即使有证据表明男童在犯被指控罪行时有性交能力,且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进行非法性交,该推定依然不能被推翻。最终,这位13岁的香港男孩不能控以强奸罪名,只能被控猥亵侵犯。

这一案件引起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关注,同年12月,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建议废除有关的推定。法改会在报告书中提出,既往案件已经证明,14岁以下的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这项推定的应用与现实脱离。

《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于2012年7月将其制定成为法例,落实了相关建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废除了未满14岁的男童无能力性交、肛交或兽交的法律推定。这也意味着,10-14岁的儿童犯性侵罪,年龄将不能再被当作“免死金牌”。



连州某社区进行矫正教育



惩罚还是教育?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香港,且能证明男孩犯罪时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他将会承担刑事责任”,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黄翠玲称,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律界一直有争论。“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降到多低,都不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肖姗姗认为,相比起事后的惩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对受害者的保护更重要。

了解小妹的遭遇后,范啸虎律师和重庆创冠律师事务所任建宇律师主动为小妹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1月,鲁涵的弟弟作为小妹的法定代理人,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前,家里亲戚多次找到鲁涵和弟弟“说情”。在亲戚眼中,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如果不说出去,就没人知道”,加上两家是表亲,私下和解更好。鲁涵拒绝的原因很简单,“他犯了罪,凭什么不接受惩罚?”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妹寄宿期间多次被张川川性侵害,虽然后者未达到刑事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月30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张川川及其监护人10日内向小妹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24677.08元,并赔偿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之后,双方都提起上诉。鲁涵希望法院能够向案发地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等机构提出正式的司法建议书,让张川川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称,有关部门已经针对张川川启动了临界预防机制。但鲁涵认为,除了判决书上简单的一句话,临界预防措施什么时候启动,具体措施是什么,哪个部门来执行,她们都无从得知,她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将这些信息公开。

“所谓的矫治教育程序,在有的地方可能是一片空白”,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范啸虎和当地司法、行政机构都有过接触,他发现,一些工作人员并不了解如何启动临界预防机制,也不知道怎么去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甚至有些人连专门矫治教育都没有听说过,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像张川川一样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未立案的加害者,存在简单的“一放了之”的情况。范啸虎认为,立法者希望教育、挽救加害者的目的,实际上很难达到,有的未成年人还会故意利用刑事责任年龄钻法律的漏子。”



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后,鲁涵提出上诉,希望法院可以公开张川川的专门矫治教育具体是如何展开的‍‍‍‍



“缺位”的矫治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该由谁来实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个人认为,专门矫治教育,既有教育性质,也有行政性质,也有司法性质。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应该是由多部门联合办理类似的案件的”,肖姗姗说,但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要管的案件太多了,很难分出精力去落实矫治教育,而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力量又相对缺失,有些工作人员自己都不太懂专门矫治教育,还要他去教育学生,确实有难度。

她提到,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来的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但这方面的工作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没有真正实现分级分类干预。迫切需要有专门的办法或者条例出台,将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相比之下,香港处理同类案件的方式可以为内陆提供一些经验。

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黄翠玲介绍,香港针对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有一套多方专业合作的处理方式。接到案件后,警务人员、社会福利署社工、临床心理学家、等会组成特别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办理和后续的服务。

“对于受害者,社工和医护会提供心理治疗等服务,对于加害人,小组会通过调查去了解他(她)的家庭和经历,找到他作案的原因,再为他提供服务,引导他重新认识两性关系。”

做了6年多的司法社工,孙鸣谦接触过不少触及法律红线的未成年人。

他还记得去年在派出所第一次见到那个男孩的情景。从外形上看,男孩二十岁左右,坐在椅子上低垂着头,“好像能感觉到,他浑身的肌肉都是僵硬的。”

交谈过程中,孙鸣谦得知,男孩只有13岁,因为猥亵陌生女子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男孩父母工作忙,平时交流较少,面对进入青春期后身体的变化和性意识的萌动,他不知道如何处理。一天傍晚,男孩看到一个女生穿着睡衣下楼倒垃圾,便跟随女子进入电梯,对其实施猥亵,对方报了警。

“我会不会被判刑?”男孩问。孙鸣谦意识到,男孩在生理教育和法制教育方面都很欠缺。

受警方委托,孙鸣谦所在的朝阳区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为男孩提供帮教服务。帮教服务一般为期三到六个月,每月两次,通过观看影片、交流谈心等方式,帮助一些“问题青少年”走上正轨。除了每月两次的见面,孙鸣谦一直和男孩保持着线上的联系,男孩告诉他,学会正视自己的性意识后,他通过运动、看电影等方式转移自己的注意力,情绪慢慢变得平稳。孙鸣谦也发现,男孩已经从之前的紧张、恐惧状态中走了出来。帮教期限结束,机构帮男孩向派出所出具了报告,解除帮教协议。

孙鸣谦说,社工对未成年人的帮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阻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提到,国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

问题在于,帮教活动的开展并不具有强制力,有赖于涉事青少年和家长的配合。孙鸣谦说,签订帮教协议后,有的孩子为了躲避帮教,用更换手机号等方式切断与社工的联系,还有的家长将社工的帮扶视为一种打扰。

于旭坤也提到,虽然我国的法律框架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规定,但各级在落实上是不够的,“比如一些地区甚至没有组建专门的教育指导委员会,那么谁来做评估同意的工作?很多地方没有可以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需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开展更多工作。”



小妹喜欢的毛绒玩具



阴影

案发后,小妹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小妹有创伤性应激障碍;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鲁涵能清楚地感受到妹妹的不安,每次去医院治疗的路上,小妹会反复问哥哥姐姐,可不可以回家,最终总以在医院门口的一场哭闹结束。

她和表姐开庭后没有再联系过,表姐时常在社交平台发布关于儿子的动态,鲁涵说,看起来,张川川的生活重回正轨,没有受到什么影响。而小妹不愿再回到老家,在检察院的帮助下,她的监护权被转移到哥哥名下,小妹转到重庆市区的学校读书。

平时,姊妹三人默契地不再提起那件事。

但阴影并未就此褪去,很多个夜晚,从噩梦中惊醒的小妹跑到鲁涵床上,要挨着她睡。第二天被问起做了什么梦,小妹又完全想不起来。唯一记得的一个梦,是“梦到你们又把我送回去了。”

她养成了等待的习惯,晚上必须看到鲁涵下班回家,才能安心睡觉。有几次,鲁涵到家已经将近12点,“我问她怎么还不睡,她就说睡不着。”

听到别人讲到恋爱话题,小妹会表现出不耐烦。有时,听到亲戚朋友给鲁涵打电话介绍对象,她说,“不要在我面前接这种电话,我听着就烦。”她告诉姐姐,以后自己不想恋爱,也不想结婚。

黄翠玲说,按照一些研究报告,受害人越早去接受治疗,成效会越好。小妹长期受到张川川的打骂威胁以及性侵犯,身心受到伤害很大,如果没有及时接受心理辅导,这些阴影很可能到成年时期依然伴随她。

时间过去一年多,小妹逐渐适应了新学校的生活。鲁涵经常嘱咐小妹,在外面遇到危险,首先要想办法保命,然后找机会报警。

“报警有什么用?”小妹问。

鲁涵告诉她,虽然张川川没有被抓起来,但报了警,有关部门会对他进行教育,“如果我们不说出来,可能还会有下一个受害者。”

(为保护采访对象隐私,文中鲁涵、张川川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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