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群体〗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优惠政策〗
一、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安置军转干部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