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参保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7.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8.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原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含家庭成员);
9.麻风病患者,凭有效证件全额减免医疗保险费;
10.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享受部分减免。
资助参保材料
减免对象需持以下证件,无证件人员需要相关部门证明,到基层服务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五保供养证》;
2.《低保证》;
3.《孤儿证》;
4.《特困职工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等证件。
取消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再享受资助参保,应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