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婴儿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系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二、婴儿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可以随母或随父在国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注意:
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国籍认定材料,并转交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