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 [2014]24号)《茂名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茂教字[2015]5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关于升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每年8月7日前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2.关于转学
(1)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a学生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b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c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即户口迁移证、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具体提供哪些有效证明按转入地入学政策执行)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经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应尽快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5)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