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明确职称体系
1.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
(1)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2)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2.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 适用范围
1. 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
2. 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3.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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