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备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用于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所有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客和维修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除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和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外,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公路养护、特种机动车等经营者不适用前款规定。见习司机不得将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设置故障车辆警示标志。第六条:规定配备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时,乘客不得站立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经批准的驾驶室、车厢固定座位外,不得在其他部位载人。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允许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货物长宽超过车厢、高度超过电影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沿机动车方向从左侧算起。第一车道为超车道,第二、三等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是,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守该标志或者标志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提速至50公里以上。从匝道外人群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内加速,并在左转向灯上转弯。在人行车道内行驶时,不允许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通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连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离开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打开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再经匝道离开。
第十四条: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在车道内行驶。设计时速130公里以上的小型客车在第二车道行驶;设计时速小于130公里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小型客车在第三车道行驶。
四车道以上,第二、三车道行驶设计时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设计时速小于130公里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小型客车在第三、四车道或者向右延伸的车道行驶。摩托车在最右边的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车道的后车和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驶距离。正常情况下,当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时,车辆之间的距离超过100米;当车速为每小时70公里时,车辆之间的距离超过70米。遇大风、雨雪、大雾或道路结冰时,应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改变远光灯、近光灯的使用。在确认人要进入的车道前方的车辆与后方驶来的车辆有足够的行车距离后,驾驶人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相邻车道。超车后,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应当立即返回行驶车道。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越过中央分隔带掉头或掉头;
(二)不准考试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3)禁止在坡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或停车;
(4)不准在超车道上骑行、压车道界、连续行驶;
(5)右侧禁止超车;
(6)除障碍物或故障外,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
(七)除停车或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内行驶。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维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离开行车道,在紧急停车区或者右路肩停车。禁止在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理后需要返回车行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处提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允许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事故不能驶离行车道或者靠肩停放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为故障车辆设置警示标志。晚上,他还必须同时打开宽度指示器和尾灯。驾驶员和乘客必须迅速转移到右肩或紧急停车区,并立即向交警报告。
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除抢险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移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救援和清障车必须配备标志灯,并喷涂明显标志。执行救援和故障排除任务时,必须打开标志灯和危险警告手电筒。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关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通管理的规定实施交通安全管理。夜间还必须设置红色警告灯(管)。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标志服装和安全标志帽。车辆和机械应涂上统一的标志颜色,驾驶和工作时应打开警示灯。机动车通过施工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和宣传标志。
第24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因恶劣天气、施工、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速、变道、暂时停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展示或者公布交通标志。确需封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实施公告。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可以暂扣12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未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倒车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可以暂扣驾驶证九个月: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照明装置等部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或者意外停车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暂扣六个月驾驶证:
载人不符合要求的;
(二)负荷超过核定负荷质量30%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限量驾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长、宽、高超过规定限量的货物的;
(四)以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上二十公里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行驶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持行驶距离的;
(7)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机动车驾驶人其他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的上限处罚。
第二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以20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1.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1.交通部门的现场调查。交警部门核对现场勘查记录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因检查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涉及的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经调查,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结束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的,填写《调解终止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咨询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在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义务人未在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将向赔偿义务人强制执行赔偿义务。
二、汽车交通事故理赔流程
(一)出示保险单据。
(2)出示驾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事故报告单;
(7)详细填写事故过程;(8)详细填写举报人、驾驶人、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确定损坏;
(10)理赔员带领车主检查车辆外观;
(11)根据业主填写的报告内容拍摄核损照片;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上是否有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维修;
(14)理赔员下达任务单,确定维修项目和维修时间;
(15)业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付维修站维修。
即使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当时,我也不知所措,但我应该总能主动拿起电话报警,这样受害者就不用担心报警后的处理程序了。如果你在高速公路上多停留一分钟,就会发生一系列恶性交通事故。因此,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更要注意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