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受理部门是哪个
我们知道购买汽车的时候一定要有车牌才可以上路的,很多时候车牌号因为各种原因不见了,那么在长春机动车牌补办应该去哪个部门呢?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受理部门是哪个
一般都是去交警大队处理。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不存在被盗抢嫌疑
3、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号牌、行驶证需回收
三、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机动车牌补办一般都是去交警大队的,办理的时候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还需要带上相关的证件才可以补办了。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
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受理条件是什么
机动车牌照地补发管理是很严格地,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才可以进行机动车牌照的补发,那么大家知道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受理条件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受理条件是什么
办理条件
汽车牌照丢失或损坏。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行驶证
3、补办相关的申请表(办理点领取)
二、拓展资料
当事人车辆号牌丢失的,可以凭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车管所填写申请表,申请补办车辆号牌。如果当事人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在本地的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受理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只有当汽车的牌照发生丢失或者损坏之后,凭借规定的材料可以办理机动车牌照补发。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汽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