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需理赔
家住哈尔滨农村的李勇权自驾发生车祸后,被拒绝到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驾照逾期未考。但根据民法规定,驾驶证逾期并不意味着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仍需对交通事故进行索赔。
陈述事实:
今年5月的一天,住在松北区一个镇上的李勇权开车去市区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勇权立即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虽然医院对他们进行了多方面的抢救和治疗,但事故仍然造成了一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李勇权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经治疗,李勇权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33万余元。令李勇权感到欣慰的是,他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通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安排好相关手续,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查,李勇权拒绝索赔,理由是他的驾照超过了有效期。经过李勇权和保险公司的多次谈判,仍然没有结果。咨询律师后,李勇权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保险公司应向李勇权支付跨境交通保险保险金6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5万元等共计30余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声称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李勇权持有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属于免检范围,不应申领。保险公司规定,当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时,保险人不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有一条显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有两份的条款,其中原保险单载明保险人对赔偿限额内符合要求的救助费用先行赔付,对被保险车辆的其他损失费用先行赔付和赔偿概不负责。保险公司还出示了一份重要文件,即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伤者追偿。”因此,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垫付抢救伤者的费用,也有权向伤者追偿抢救伤者的费用。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保险金。但本案的驾驶证已经过期,过期的驾驶证只能视为本人没有驾驶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按时换证相当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法理学:
李斌(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律师):李勇权在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时,确实存在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发驾驶证的问题,但不符合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免责情形”的约定。首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从狭义上理解,即驾驶人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应包括取得驾驶资格后又因某种原因丧失驾驶资格的情形。其次,机动车驾驶证核查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实施的允许驾驶人从事特定驾驶行为的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期满未申请换证的,经依法处罚后换证。”也就是说,如果驾驶人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不一定被吊销,经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
综上,因保险事故第一次取得驾驶证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且李在事故发生后补办了驾驶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格式合同,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不与投保人协商。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体现了公平原则,让被保险人在真正理解免责条款的前提下,做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选择。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有“保险人对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事故不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但保险公司难以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李勇权出示或交付了保险条款,也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向李勇权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具有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免责条款虽然没有效力,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约定。李勇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中,明确约定在规定限额内对第三人进行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该协议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虽然李勇权支付了30多万元的事故赔偿,但由于上述请求超出赔偿限额,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超出赔偿限额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
驾照过期闯祸
鲁先生在规定的年检和换证日期后六天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后来办理了年检手续,但保险公司还是用了事故发生时驾照已经过期。因为拒绝赔偿。陆先生不愿意放下自尊,把保险公司带到怀柔法院。
拒绝支付车祸保险
这是我的运气的典型,它使一些非常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在怀柔法院外等待开庭的陆先生对此深表遗憾。2010年9月,陆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松花江牌公交车办理了商业保险和强保,其中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两种保险期限均为一年,即2010年9月8日0时至2011年9月7日24时。
2011年6月8日上午8点左右,陆先生正在驾驶这辆松花江与前车发生追尾,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为路某全责。另一辆车和自己的松花江两辆车的修理费共计10677元,全部由陆先生支付。但是,当陆先生找到保险公司拿着修理费账单要求赔偿时,被拒绝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2000元。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陆先生的驾驶证没有年审。
幸运驾照过期了。
原来,陆先生持有的驾驶证已经到了六年的有效期。本来是要去交管部门年检的,2011年6月2号领新驾照。但由于那段时间工作繁忙,陆先生暂时忘记了驾照年检,驾照过期后第6天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碰巧的是,这么多年我的驾照都没有出过事故。我想得到空我换了驾照。结果,出事了。但是就是忘了换驾照,驾照也没有被吊销。他们为什么不付给我修理费?
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陆先生拿着驾照去交管部门换了新的驾照。新驾驶证生效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为10年。尽管换了新卡,保险公司仍然拒绝接受。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陆先生向怀柔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过期证书不是无效的。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当时与陆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指出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驾驶执照已经过期。是免赔额内容之一,我只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执行。
怀柔法院认为,陆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如发生保险事故,虽然陆先生的驾驶证年审换证日期后6天,但并不代表其驾驶证无效或作废。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使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驾驶执照已经过期。拒绝索赔。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向鲁某支付10677元的保险赔偿金。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当天,即2011年6月8日,原告鲁某驾驶证未能按时申请年审换证6天,而6月11日,鲁某前往行政部门申请年审换证,其驾驶证自2011年6月2日起有效期为10年。也就是说,驾驶证管理部门认定事故时,原告鲁某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这就是我们做出上述判断的原因。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