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尚未找到肇事逃逸人或车辆,或者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事故原因。
2.未找到逃逸人、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方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和调查掌握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认定受害人无责任。并交付给当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3.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将调查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调查取得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