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协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
2、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一旦协议书内容无法实现,受害人只得通过诉至法院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样就违背了受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落实赔偿款后再签调解协议。
3、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害人若将自己全部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一些赔偿义务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卷款逃走,此时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须谨慎保管好自己资料原件。
4、申请理赔时,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款汇入受害人账户,若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也无法拿到赔偿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停车费保险报销吗
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中人员伤亡或者一定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险在一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应该由行政部门承担,也就是这里的交警部门。所以这部分费用不需要向保险公司报销,所以不存在报销问题。
1.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有责任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相关财产,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或者损坏这些设施、财产。如因保管不当,造成一定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自行保管或者委托第三方保管。
2.第三方不能在储存过程中擅自损坏或处置、转移这些设施和财产。如果在此过程中因第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履行赔偿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3.因此,交通事故中因扣押而产生的仓储费用,即停车费,不由保险机构承担,而是由行政机关交警部门承担。但在现实事件中,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交警通常会委托第三方保管这些车辆,而不是直接保管。比如交警部门会委托停车场保管这些车辆,所以产生的停车费和保管费都由停车场收取。
因此,车主来取车时,必须先向停车场缴纳停车费,才能将被扣留的车辆开出。虽然这种做法不太合理,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只能这样做,从第三方或停车场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