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驾照考试新规
湖南驾照考试新规驾驶评价标准
从2012年开始,为了确保我们有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新的驾考规定不断浮出水面,在增加项目和学费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下面是湖南驾照考试新规。在湖南考驾照的朋友可以多关注一下。
现场道路驾驶测试评估标准
通过持续不断的障碍
1、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考试不及格的;
2、骑马、擀圆饼的,扣20分;
3.车轮出口边缘线一次,扣20分;
4、摸、擦一个圆饼,扣10分。
(2)通过单侧桥梁
1、其中一轮不上桥一次,扣20分;
2.如果一个车轮在骑行时从桥面上掉下一次,将扣10分。
(3)右转
1.如果车轮碰了一下滚了出去,他们考试不及格;
2.车轮触碰道路边缘线一次,扣20分;
3、借助倒车,扣10分。
(4)入境和出境
1.行驶中的轮胎触碰、滚动车库、车道边线,扣10分。
2.储物停止后,车内储物不足,扣10分。
实际道路驾驶测试项目和评估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试不合格的:
1、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使;
2.争路抢线;
3.路口违反交通法规;
4.违反铁路道口规定的;
5.不注意或者不遵守交通标志的;
6.违反交通分隔规定的;
7.通过中心实线反方向行驶;
8.行驶中骑滚中心实线;
9.进入导向车道后不要按规定方向行驶;
10.不要向流线方向行驶;
11.不按要求避让人行横道行人;
12.在狭窄道路上相遇时,靠右行驶,不减速;
13.遇到困难的时候,应该放手而不是放手;
14.不满足超车条件时强行超车;
15.超车后突然切入车道,导致后车急刹;
16.故意阻止后车超车;
17.发现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8.驾驶时未按照其他车辆信号观察或者驾驶的;
19、开车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20.未按指定停车标志停在正确位置(纵向或横向大于1米);
21.把车停在禁止停车的地方。
(2)上坡道路定点停车和坡道起步
1.车辆保险杠未固定在桩杠线上,前后超过50 cm,考试不合格;
2.如果起步后滑倒30厘米以上,考试不及格;
(3)限速通过限宽门。
1、车速低于20公里/小时通过,考试不及格;
(4) 100米正负档
1、100米内未完成规定的增减,考试不及格;
(5)在崎岖道路上行驶
1.如果车辆在通过障碍物时跳得很严重,导致机动车驾驶员和检查人员离开座位,他们将考试不及格。
湖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包括什么
1.湖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包括哪些?
湖南省交通事故伤残九级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根据不同的鉴定等级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
4.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6.营养费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不能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
综上所述,发生车祸后,对伤者的赔偿会根据明山的鉴定等级结果来确定,每年不同的经济水平也会影响赔偿标准,当事人购买的交强险也会对伤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但不会赔偿全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