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扣12分的情形有哪些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扣12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也一律扣除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12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扣12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扣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间分隔带掉头的,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扣12分。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扣12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新交规扣分罚款标准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和校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倒车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上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以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规定时速50%以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以规定时速50%以上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6分:
(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
(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不足20%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时速超过20%但未达到50%的;
(六)违反规定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货物或者载客的;
(七)驾驶公共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在快速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九)在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的;
(十)驾驶机动车携带超限不可分解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携带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隐瞒、骗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3分:
(一)驾驶客车(不含公交车)或者校车以外的公共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不足2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以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速度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三)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货物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
(八)违反禁止标志、标线驾驶机动车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避让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2分:
(一)未按规定驾驶、停放机动车通过路口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时,前方机动车排队停车或者行驶缓慢时,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载有学生的校车,未放置校车标牌,未按规定开启校车标牌灯,或者未按批准的路线行驶的;
(八)校车接送学生,未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点停车的;
(九)校车不搭载学生上道路,使用校车标牌、校车灯和停车标志;
(十)在道路上驾驶校车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校车上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在校车发动机熄灭前离开驾驶座。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分:
(一)未按规定使用灯光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满足的;
(三)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限值的;
(四)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