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引用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的规则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1)总则: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
1.意味着交通事故双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也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责任。如果事故受害人交出的交通事故证据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负有证据责任的受害人将承担事故的恶劣后果。让我们
2.举个例子说明:车祸中被撞的一方说因为事故在医院治疗过,总治疗费用5000元。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医疗文书不见了,在医院也没有办法补回来。被撞的一方可能败诉,自己承担后果,因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说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是经过治疗的。
(2)特殊规则:指举证责任倒置。
1.意思是根据某些规则中的证明原则,有意外应该主张的东西,是主提出的。为了证明正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有具体的侵权方法,以及侵权行为与伤害他人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是交通事故主张当事人列举一些证据来证明此事的存在。现实中,其中一些难以实现,以及不公平的后果。然而,另一方因其特殊地位、地位、权威和要求而对事故负责。纠正是与生俱来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涉及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不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过错,因此他将承担事故的后果。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也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即被害人仍需要在一些具体事项上承担举证责任,如自己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有关拟主张赔偿数额的相关证据等。
(三)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
就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交通事故主张的一方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能力有受到限制,就由法官根据证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出证据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来指定该交通事故究竟由哪一方来负责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在实际生活中是比较少看见的但是是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因为接下来将重点介绍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