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
1.车辆购置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可申请退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返还给制造商或经销商;
(二)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还的其他情形。
二、车辆购置税退税的相关规定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本单位授权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并提供资料: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和发票。
车辆未登记的,提供完税证明原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已经登记的,应当提供原完税证明、原完税证明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并配备固定装置但已征税的非运输车辆。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完税证明原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已经登记的,应当提供完税证明原件和完税证明原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退税的其他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的,提供完税证明原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已经登记的,应当提供完税证明原件、完税证明原件、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时,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每一年缴纳税款的10%计算退税额;不满一年的,按实缴税额全额退还。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金额。第十八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提供信息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信息: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分别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机构证明和身份证明;
(二)列入军用武器装备订购计划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并提供订购计划证明;
(3)对于装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部和外部的5英寸彩色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车辆购置税,是一种以上市车辆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因此如果车辆未上市,则无需在购买时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车辆。
车辆购置税怎么算
汽车购置税新规如何计算?
汽车购置税税率:现行税率为10%
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税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应纳税额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税税前金额,增值税税率为17%
具体公式:新车购置税=购车价格(含税)/1.17(增值税率17%)*10%。
例:8万元新车购置税= 10% * 8万/(1+17%)= 6837.6元。(简单来说就是车辆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10%。)
汽车购置税最新优惠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排量1.6升及以下乘用车实行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汽车购置税政策
市国家税务局:(1)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不区分国产车和进口车,您向经销商支付的所有价格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均作为应税价值,您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按10%的税率计算。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
在您购买应税车辆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票面注明的“总价加税”为您支付给经销商的总金额,“不含税价格”为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2)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如果您自行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值,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最低计税价值征收您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成交均价核定,并酌情调整。如果您购买的车辆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为计税价值最低的车辆,则以计税价值提供的有效价格凭证中标明的价格为准。有效价格凭证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
汽车购置税计算中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捐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3)车辆合格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一般是购买车险的证明】
3.进口车辆的税收公式:
应税价值=海关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并公布实施时间、车辆购置税计算方法和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制免税地图集。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发布
根据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免征、减征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一)纳税人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当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捐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自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转让免税车辆,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者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3)车辆合格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二手车交易需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2)无二手车交易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时,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向销售者以应税价值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应税价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进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值;
(四)纳税人生产、捐赠、奖励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值核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值的车辆,计税价值为纳税人提供标明价格的有效价格凭证。有效价格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
(六)进口二手车、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的车辆、库存3年以上的车辆、行驶里程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以及纳税人按应税价值提供的有效价格凭证中注明的价格。纳税人不能提供车辆有效价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
(7)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首次申报纳税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以免税车辆首次申报纳税时确定的应纳税额为基础,每满一年扣除10%的应纳税额;不足1年的,计税价值为免税车辆原计税价值;如果使用年限为10年或10年以上,应纳税额为0。
第十条价外收费是指资金、代收手续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仓储费、保险费、运输装卸费、仓储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卖方为保险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