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1.“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2.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