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伤情分类有哪几类
1.交通伤害有哪些类别?
交通伤害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造成的伤害,伤害分为十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轻伤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机动车事故低于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低于200元。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3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同时重伤,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同时重伤,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省市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1.公民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受到轻微损害,不支持权利人请求精神慰藉的;
2.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一般损害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慰藉的数额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超过8万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超过8万元;
案件中有其他特殊侵权情形的,精神慰藉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慰藉的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人格权,以及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因违法受到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
(1)侵权人为自然人的,精神损害一般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
(2)侵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给予赔偿。
如果侵权行为特别恶劣、被害人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上述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但必须报省法院审查后才能判决。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手段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和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自由裁量;严重侵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酌情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严重侵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酌情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
(四)江苏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关于办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因交通事故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负责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认定。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受害者的等级来确定。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人获得一定的损害赔偿,首先要知道属于哪种交通伤害,才能要求责任主体按照标准进行赔偿。
交通伤伤员伤情分类一级伤残有哪些
一、交通伤害分类什么是一级伤残?
(a)大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低下(智商20以下)或精神失常,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伴有大小便失禁的截瘫(肌肉力量低于2级)。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失明5级。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两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6.三条肢体完全失去功能。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76%以上。
二级和二级残疾
(a)大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重度智力低下(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随时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失明眼睛5级
4、四肢瘫痪(二级以下双肢以上肌力);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四级时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失明;或一只眼缺失,另一只眼严重畸形,失明3级以上;
2.双眼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失明程度超过4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失明为四级以上,另一眼失明为五级;
3.盲眼5级;
4.双耳极度听力障碍,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耳聋,一个耳廓缺失,另一个耳廓严重畸形;
5.全方位疤痕形成。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或广泛严重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严重障碍。
(七)、肢体损伤:
1.双肢缺失(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
2.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3.双肢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8%以上。
三级和三级残疾
(a)大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经常需要有人监护;
2.重度创伤性癫痫,药物不可控制,主要癫痫发作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癫痫发作每月四次以上或轻微癫痫发作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癫痫发作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重度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的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在3级时失明;或者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畸形,视力2级低。
2.双眼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失明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失明3级以上,另一眼失明4级以上;
3.四级以上眼睛失明;四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和下颌缺损,缺失24颗以上牙齿;
6.双耳极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只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只耳朵重度听力障碍,一只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只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力障碍,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严重听力障碍,一个耳廓缺失,另一个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疤痕形成80%以上。
(3)胸椎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能力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广泛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和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者严重的双侧肾功能不全。
(七)流域损害: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双侧睾丸丢失或完全萎缩引起的会阴损伤。
(九)肢体损伤:
1.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4.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另一条肢体丧失50%以上的功能。
(10)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交通事故二级伤残,智商在34以下才能完成,伴有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救助。此外,双眼完全性失语和失明可加到第五级,四肢瘫可达肌力,偏侧和截瘫也可达第二级以下。这些都被认为是二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