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看一直不肯出院怎么处理
1.如何处理拒绝出院的交通事故伤害?
对于一直拒绝出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处理方法是:不要操之过急,反复催促对方,不要为其支付任何费用,等对方认为伤势完全痊愈后,在对方提出解决方案时再进行讨论;与交警和保险公司的主管警官保持联系,告知对方的就医情况,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好准备。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
4.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
6.营养费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无法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
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可以向肇事人索赔。但如果伤者病情并不严重,却一直拖延出院,目的是为了增加治疗费用,让他可以要求更多的赔偿。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治疗结束后要尽快和闹事者商量,不要贪图小便宜。
交通事故伤扩大治疗怎么办
1.如何扩大交通事故伤害的救治范围?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被严重误解、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郑与周经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协议。如果郑以同样的事实提起诉讼,他要求周再次赔偿。法院应该决定驳回郑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法》第一条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以交警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按规定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后,郑的伤残程度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双方同意“一次终结”。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新的情况和原因起诉法院,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损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不得以现有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为了伤员的医疗救助,一般需要根据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要求进行处理。如果双方私下和解,如果伤情恶化,后期可能难以合法认定交通事故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