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新规定
2010年考驾照新规定17日,公安部正式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本次修订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驾驶证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放宽残疾驾驶执照的标准
通过此次修订,放宽了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标准。允许丧失右下肢或者双下肢,但可以自主乘坐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允许手指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器设备能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本次修订取消了在暂住地申请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人们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同时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申请人可在同一天参加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有些司机每两年体检一次。
本次修订延长了驾驶员体检间隔期,将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体检周期由一年一次调整为两年一次。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发驾驶证并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他可以向驾驶证签发地车管所申请延期。提交身体状况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营业也在委托范围之内。逾期未换发驾驶证或者未提交医学证明,驾驶证被注销未满二年的,经考试科目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加大酒驾处罚力度本次修订的另一个重点是对部分驾驶人存在严重主观过错,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记分和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倒车、倒车、在高速公路上掉头、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是三项违法行为,由6分调整为12分。违反指示违法活动的禁止标志、禁止标线的记分由2分提高到3分。新增车辆排队等候或前方缓慢行驶、超车或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或欺骗手段补发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到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三类违法行为记分。
骗取驾驶证的扣6分。
同时,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了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其中,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以隐瞒、欺骗手段补办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收回补办的驾驶证。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的决定》于2009年11月21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考驾照新规定有哪些
新驾考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新驾考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令第139号自4月1日起在海南实施。除自学直接考试外,其余前十项内容将如期实施。对于此前网上传播的所谓“新驾照评分标准将于4月1日实施”纯属谣言。
据了解,公安部第139号令《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涉及自学直接考试、异地申领驾驶证、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相关规定。但是,自始至终,驾照评分标准都没有修订。所以,“新驾照评分标准将于4月1日实施”是假的!驾驶证记分标准仍按公安部123号令规定执行。
《意见》提出,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对非营运小汽车驾驶员实行驾驶员自学和直接考试。允许个人使用自带配备安全辅助工具的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验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学习驾驶,直接报考。
自学驾驶的自有车辆不得用于商务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应在上路学习驾驶前免费领取公安机关颁发的学习驾驶专用标志和学习驾驶证书。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员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严格管理、安全保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自学驾驶车辆条件、随车指导员条件、培训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