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高速出口逆行扣几分
一、高速出口逆行扣几分。
高速出口逆行扣12分,罚款200元。高速出口逆行是非常危险的举动,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2.在坡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行、碾压路界或在路肩上行驶;
4.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5.试驾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高速上的违章在哪里处理?
1.如果车主在省道有超速违章行为,并且被电子眼拍到,可以统一到当地高速交警部门的便民窗口进行查询处理。
2.车主如在省外高速公路上有超速行为,可在当地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执勤点出口询问,并按要求就地处理。三、高速违法处理流程:
一般程序,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告知处罚情况、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包括:
1、交警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警在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无论是在普通道路还是高速公路上,逆行都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尤其是在高速行驶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总是非常严重,这时驾驶员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不构成犯罪,司机也需要因交通违法受到处罚。这时候,根据逆行的情况,对司机的处罚也不一样。
法律规定光脚开车违法吗
1.法律规定赤脚开车违法吗?
《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穿着拖鞋驾驶”。但并没有明确要求不能赤脚开车,所以“自由不受法律禁止”或“允许不受法律禁止”的原则在理论上并不违法。
目前有很多侧门,比如被检查时把拖鞋放在一边的,还有变相赤脚开车的,这个公安部门有权处理!
二.中国道路交通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能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在酒精影响下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载客量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直至消除违法状态。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牵引方式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收费的,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检验费用5倍至10倍的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机动车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扣留机动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直至车辆按照规定投保,并按照最低责任限额处以应缴保险费一倍的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以超过每小时50%的速度行驶;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改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第一、第三、第五至第八种情况下,您可能会被拘留15天以下。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没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强制报废。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值的罚款。机动车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对两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在六个月内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严格检验,许可不合格机动车投入生产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成品机动车质量检验,导致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机动车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产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未经许可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过往人员、车辆和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损坏,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措施,或者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未设置,或者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未及时变更,造成过往人员、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广告牌、管道等种植树木和其他植物的。设置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妨碍物,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处罚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
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当事人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拘留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限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期1日折抵1日。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能够辨认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批准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
3.对不符合驾驶证条件、考试不合格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发给机动车驾驶证。
4.未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未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5.组织或者参与驾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非法扣留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号牌的。
8.使用合法扣留的车辆。
9、当场收缴罚款未开具罚款收据或未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平对待交通事故。
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号牌的。
12、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车辆正常行驶的。
14.不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乘坐机动车。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给予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暂停执行职务;必要时,你可以被限制。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开除。
交通警察被撤职或者开除的,撤销警衔;交通警察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非法占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光着脚开车是中国坚决不允许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自身的安全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开车时,你必须穿舒适的鞋子,以便更好地驾驶车辆。因此,一切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