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
(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
(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