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了,则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