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132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338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