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的。
2、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3、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