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
二类地区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三类地区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二类地区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三类地区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一类地区包括南京市区、无锡市区等,这意味着南京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升至2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