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二)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方在宁夏区内正常缴存)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为70万元。异地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含配偶方在银川“管理中心”缴存的)。
(三)属于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的,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叠加计算;若子女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子女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正常缴存余额,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可叠加计算。
(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等新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或增房补差价款的80%。
(五)再交易住房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
(六)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
(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住房房屋总价款的70%。
(八)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月还款金额/家庭月收入*10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须满足条件:2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50%。
(九)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为依据,测算职工月平均收入和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计算公式:最高贷款额=月社保缴费基数×缴存比例×申请贷款年限×12个月;当按以上公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与按照“管理中心”其它相关规定计算的贷款额度不一致时,按最低值确认其贷款额度。
二、贷款期限
(一)在“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贷款期限加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异地缴存职工及“管理中心”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期限加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等新建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四)购买再交易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4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
(五)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
三、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贷款利率随国家规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