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享受参保地异地转诊待遇水平。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新乡市转诊转院待遇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申请取消或变更。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1)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异地就医起付线,即统筹区域外省内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省内二级医疗机构450元、省内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统筹区域外省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省外二级医疗机构2000元、省外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出院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减半。支付比例按照新乡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水平执行。
(2)非急非转临时外出就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异地就医起付线,即统筹区域外省内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省内二级医疗机构450元、省内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统筹区域外省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省外二级医疗机构2000元、省外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出院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减半。支付比例在新乡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