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用户普遍关注的“供热温度不达标”问题,《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每24小时为一个计费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
(一)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
(二)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三)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经营企业应在承诺日期之前办理测温不达标退费事宜,或冲抵下一供热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