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地方特产2023-08-29 22:57:16未知

贵州《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关于《省医保局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国家医保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购买方便的特点,在取消药品加成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医药分离”,有利于提升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切实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增强群众对医保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处方流转及范围是什么?

  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处方来源。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及其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处方,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所有医保目录内药品,均纳入门诊统筹药品保障范围。医疗保障部门按参保人享受对应待遇予以报销。

  三、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取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质,既往无涉法涉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重大违规或失信、医保部门暂停直接结算或中止医保协议等情形。

  (二)自愿申请并签订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补充协议,全面、准确知悉协议文本中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约定,自愿接受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及医保部门各项管理要求。

  (三)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药品销售价格,自愿通过“贵州医保”APP、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外公布药品销售价格、库存信息等。自愿按照国家及省级医保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价格销售对应药品。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等医保药品支付政策。

  (四)按照处方流转、协议管理、价格及支付标准管理、药品追溯码及基金监管等要求自愿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全程使用医保统一信息化编码。

  (五)药店信息系统设置本店“进销存”管理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对接,自愿上传药品目录购进、销售等全量明细。建立处方流转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并至少保存12个月。使用医保直通系统的自愿接受系统“进销存”管理。

  (六)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加强代购药管理。设置购药刷卡全过程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可识别或确认购药人员身份,应当具备实时上传能力和保存能力。视频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七)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管理制度,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八)统筹区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医保支付相关政策是什么?

  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统一为7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本统筹区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执行。

  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全面推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含个人账户购药)。一是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明确的支付标准执行。二是医保信息系统招采子系统有采购记录的药品其采购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三是其余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加入门诊统筹管理零售药店6个月内上传医保信息系统药品采购价格的平均价格,每年1月、7月为计算周期。

  五、如何加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和监督?

  为促进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本次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同步启用“一药一码”监管系统。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和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各级医保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震慑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标签: 医保  门诊  零售药店  药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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