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政策
1.补偿资金结算凭证(称“房票”)安置是我市现有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被征收(搬迁)人可以自愿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
2.原则上一份征收(搬迁)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单张房票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
3.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持房票超过期限未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适用房票安置政策,原则上按货币补偿金额结算(需凭自有住房证明)。
4.房票安置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搬迁)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使用房票金额达80%(含)及以上的,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给予6%的奖励;被征收(搬迁)人房票购房金额不足房票金额80%的,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给予5%奖励。
(二)被征收(搬迁)人持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结算大表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依法享受契税优惠。
(三)结算凭证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可叠加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5.房票适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所有新建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