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凭以下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
(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调入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证、房本、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