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省嘉兴市工伤伤残津贴
为全面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基金持续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规定,现就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衔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确定。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每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按照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除以30日确定,计算到元,元以下见分进元。
二、关于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应统一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