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2年6月28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7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养犬,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以下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现通告如下:
经研究决定,划定青云街道、新汶街道、新甫街道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4日起施行
【拓展】
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
(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
(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
(四)犬只免疫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