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丹人社发〔2016〕145号)第五条“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时,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之规定,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已达24个月,在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助力丹东地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经认真测算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的参保单位,继续执行原有费率下调政策不变,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底。
二、将我市工伤保险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标准由0.6%下调为0.3%,新费率标准执行时间为2023年10月—2024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