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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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