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在3个月内应当依照本法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补领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180天内、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三)受理范围。
设区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业务全市通办;本省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全省通办,不受户籍地和居住地限制,不再提交就业、就学、居住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跨省异地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设置的全国异地证受理点办理,根据公安部规定要求,申请人仍应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能够在公安网上核查的不需提供,不能网上核查的由受理点自行复印、扫描、拍照留存。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应交验居民户口簿;换、补领的,应交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居住证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满16周岁人员申、换、补领身份证,应由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监护人应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同户登记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相关监护人签写书面声明)。已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有监护人陪同办理的,参照未满16周岁人员操作流程办理;无监护人陪同办理的,应提交学生证、学籍卡、毕业证等带有图像信息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当面核对户口信息、核实身份,拍摄制证用数字相片,采集指纹信息。
3、受理窗口合成制证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校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申请人(未满16周岁由其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
5、扫描《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付款二维码,按规定支付证件工本费,获取工本费电子票据;
6、受理窗口确认通过受理信息,受理成功。
7、受理信息将通过系统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因申请人信息差错、身份无法核实等不予审核签发的,受理点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工本费,申请人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8、受理信息经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全国异地证60天)后,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核验指纹、领取证件,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代领的,申领证件时应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记载代领人身份信息,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征工本费。自愿选择居民身份证邮政专递的,在办证时填写《居民身份证邮政专递委托书》, 20个工作日内,证件由快递公司寄达收件人,邮件寄达时,由快递员按省内17元、省外21元邮政资费标准收取快递费。
二、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规定,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不受理外省户籍人员临时身份证业务)。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公民首先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报告单》,收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出具工本费票据;
4、本市临时证不超过2天,跨市异地临时证不超过3天,申请人持《报告单》到受理窗口领取证件。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