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一)备案人员范围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包括: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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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有效期限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长期有效;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二、报销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报销比例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具体报销水平请咨询参保地。
原则上:
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三)结算流程
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对于来不及办理备案的参保人,若参保人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也可以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医保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