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家庭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低保站提出书面申请。对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应先迁移户口、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户主户籍地与家庭居住地分离的家庭,户主户口应先迁往居住地、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户口迁移的,由户主户籍所在地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申请。
2.社区调查。社区低保站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后,报街办(乡镇)低保所审核。
3. 街办(乡镇)审核。街办(乡镇)低保所对社区低保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市、区)低保中心。
4、县(市、区)审批。县(市、区)低保中心对街办(乡镇)低保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公示7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办(乡镇)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