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或个人(符合单独申请情形)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如实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向村(居)民委员会申领或通过太原民政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授权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申请授权书及家庭相关信息资料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民政所。
民政所接到提出低保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后,将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内容信息录入太原市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形成“受理预审”文档。
委托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提交至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市信息核对中心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通过网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民政所。
▶审核
核查比对后,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村(居)委会对预审比对通过的申请对象进行100%走访调查。
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中难核实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集体评议认定并形成结论。
经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设管理办)民政所及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将系统生成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前名单公示》委托村(居)委会张帖在申请人常居住地村(居)务公开栏或专设的低保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设管理办)在公示期满后,召开政府会议或社区办会议组织评审,并提出审批意见。对予以批准的,民政所工作人员在“管理系统”完成系统审批操作,将系统生成《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批准享受家庭名单公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低保金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资金发放。城乡低保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按月并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