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管理部。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部先做汇缴核定,再付款至管理部收款银行账户。
填写表格:单位缴存职工有新增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登记明细表》;单位缴存职工有封存、启封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状态变更表(封存、启封)》;单位职工有基数调整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明细表》。
二、补缴
单位职工因新参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欠缴、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原则上每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为同一职工补缴一次。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部先做补缴核定,再付款至管理部收款银行账户。
填写表格:《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