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价格规定文件
根据兰州市《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一)依据兰州市物价局文件(兰价费发〔2012〕723号 )规定,集中供热非分户计量收费标准为:
1、一类建筑(住宅)5.00元/月▪平方米;
2、二类建筑(办公、教学、医院)为7.00元/月▪平方米;
3、三类建筑(宾馆、饭店、招待所)8.20元/月▪平方米;
4、四类建筑(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为9.20元/月▪平方米。
(二)依据兰州市物价局文件(兰价办发〔2018〕45号)规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为:
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基本热价为5.00元/月▪平方米×30%×5个月=7.5元/平方米(注: 30%为基本热价的折算比例)。
分户计量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7.5元/平方米) ×用户供热建筑面
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小区计量热价为:
1.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47.43元/吉焦;
2.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
3.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
4.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检验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检验通过的方可签订入网协议。
需要纳入集中供热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