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机动车处罚条例
机动车相关处罚条例:
一、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3条、第59条第1款第29项;扣2分,处罚200元。
二、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第90条,处罚200元。
三、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0、41、42、43条,《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7项;扣6分,处罚200元。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非汽车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处罚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五、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4项;扣3分,处罚200元。
六、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13项;扣3分,处罚200元。
七、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八、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