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非机动车处罚条例
非机动车相关处罚条例:
违法行为 | 依据 | 处罚 标准 |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 《法》第18条第1款、第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8项 | 50元 |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 《法》第35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1项 | 50元 |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 《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 20元 |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 《法》第38条、89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 20元 |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 《法》第57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9项 | 50元 |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 《法》第59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 20元 |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法》第59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 20元 |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 《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法》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 20元 |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 《条例》第71条第2款、第89条、《省条例》第37条、第55条第2款第3项第1种行为 | 50元 |
说明:
1.《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省条例》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