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申购流程
一、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扬中市城镇户口(常住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3年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申购对象确定
(一)申购人家庭成员必须要有2人以上(含2人)具有扬中市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应取得扬中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如户口虽然不在城区,但在该区域有固定工作达3年以上,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购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含丧偶)为单位。
(三)离异需满5年,并对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且共同生活或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
现住房建筑面积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购家庭所有成员拥有的各类自有房屋(含营业性用房、农村宅基地房屋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享受过的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
(四)房屋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含货币补偿);
(五)家庭成员已转让的房屋(因特殊困难转让已满3年的除外);
(六)婚姻状况变动前,夫妻双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实物分房以外的房产,属共同所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
(七)离异方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所拥有的房屋;
(八)其他应当纳入现住房面积核定的情形。
四、家庭成员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本市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其他情况。
五、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六、收入核定
(一)扬中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其连续3年的年可支配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购人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购人提出连续3年年可支配收入说明,经申购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审核,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审核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由市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七、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及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控制在90平方米内。
(二)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出售;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确定。